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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婚内离婚协议的特征

更新时间:2018-01-05 11:07:17 浏览次数:10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管理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也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直接依据http://www.la***/ningbo。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既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解除和有关财产的分割,也涉及到抚养费的承担和探视权的约定等,不过虽然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具有复合性,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

  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因此,无须解决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所支付的抚养费亦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夫妻共有财产是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故也无法明确是何人支付的抚养费,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均是不生效的。

  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也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虽然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必须到婚姻管理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但倘若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则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或者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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