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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劳动关系解除日期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8-02-07 09:36:59 浏览次数:6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非简单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进行确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将会涉及到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问题,倘若是在不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情况下,那么就可能会对自身的利益维护造成一定的问题http://www.la***/hangzhou。

  目前来说,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但除了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外,对于其他情形的劳动关系解除形式,法律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换言之,只要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方向相对方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履行书面手续并非必要。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倘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说明了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实为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失业救济权以及再就业权而应负的后合同义务,同时也说明,用人单位不履行书面解除义务,将导致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

  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认定,其意义不仅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还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实体权利义务和利益问题,如果主观上劳动关系双方已无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愿,客观上双方也无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再认定劳动关系存续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当劳动者擅自离职的时,可以认为劳动者主观上不愿再受用人单位约束, 客观上也未提供劳动,进而认定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关系存续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当然,用人单位也应对劳动者的擅自离职行为负举证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擅自离职的,应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角度,以不能排除单位故意安排等情形为由确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长期不再向单位主张权益,则应本着公平的原则,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双方互不享有和承担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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