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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胜诉率二手房违约赔偿纠纷律师法律服务

更新时间:2018-02-15 11:34:22 浏览次数:136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北京路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业务,凭借着较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庭审效果,维护客户大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同行及客户的普遍尊重和信赖。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
  调整方式
  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高人民法院有关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司法解释
  1994年3月12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付款的违约金,应按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2000年11月13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将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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