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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律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8-02-23 16:15:32 浏览次数:14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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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现行民法和合同法对此并未作严格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将合同成立与生效相混淆,虽然对此作过一些探讨,但是仍缺乏深入的分析http://www.la***/tangshan。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因此,合同成立的规则是一套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合同生效与否则为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此外,合同成立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事实的构成系统,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对成立规则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须有设立合同关系的意图,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效果,不具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以及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立之要素。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还应当表示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必要内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文件,虽有合同的外观而无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而无法履行,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示视为合同成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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