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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胜诉率高

更新时间:2018-03-15 10:33:16 浏览次数:9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成立多年,专业办理房产类案件。成员律师知识面宽广,社会阅历丰富,代理案件过程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沉稳、慎密又不失灵活,是当事人房产纠纷案件中强有力的帮手、生活中可以信赖的朋友。
违约纠纷法律知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 约金。
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三、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四、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增减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对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可予以适当减少。即低了要补,过高的才减。它体现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当然,违约金是否增减需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干预。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延期交房纠纷;延期办证纠纷;面积缩水纠纷;定金与违约责任纠纷;房产过户纠纷;居间合同中介佣金纠纷;涉及按揭不能的合同解除纠纷;涉及政策变化的合同履行和解除纠纷;挂名买卖纠纷;抵押纠纷;共有人出卖房产之合同效力纠纷;房产租赁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铺、写字楼、公寓、厂房买卖租赁纠纷;涉及婚姻继承的房产分割纠纷。
我们办理房产实务案件心得:取证全面,多点出击,捍卫核心,打谈结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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