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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鑫霆婚姻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6-26 15:59:29 浏览次数:189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同德罗冲围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22188271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若是婚前由一方全资购买,则不管是离婚后还是婚姻续存期间都是属于个人财产而不必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中来。(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若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根据双方的出资凭证划分比例进行房产产权的划分。婚后购买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就算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也算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一步划分而不是仅仅为个人财产。

不管是婚前购买房产还是婚后购买房产,只要是两人双方一起还的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进一步划分。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的分配。若是婚前,则默许为只对该子女的赠与,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
后直接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方明确说明是赠与两人的除外。)若是婚后,则默许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出资方明确说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案例:

原告诉称,1996年,原、被告举行农村婚礼仪式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办理了户籍登记,但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1998年11月1日,原、被告育有一子李某,并以夫妻名义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在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通过共同劳动,在宅基地上共同建设房屋两套:一套系2000年左右领取的房产证,共两间瓦房,面积约60平米;另一套系因当时套宅基地房屋破旧,面积不够而申请异地建房的,是2006年领取建房许可并建造的,共两间正房和两间厨房,均为瓦房,正房面积约135平米。2013年8月,原告外出打工。

2015年2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家与她人举办婚礼,单方面解除了原、被告之间将近20年的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并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但要求确认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建设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50%的产权,并依法分割。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原告对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50%的产权,并依法分割;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1998年11月1日双方生一子李某。现双方及其子李某户籍均为本区汤泉街道。2013年初原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此前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因被告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故原告认为李某某已单方解除了与自己的同居关系。此后,原告虽同意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但要求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进行分割,引发本案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和调整基于夫妻之间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消灭,具体而言,即夫妻之间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家庭生活中各项经济支出的负担、夫妻双方的债务偿还、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以及如何分割等问题。房产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具体是指房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夫妻财产制中的房产所有权,是指在夫妻财产制中的房产所有权人对房产有享有的各项权利。

现今,房产普遍成为一个家庭中为核心的财产组成,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在现实生活里,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的房产单方处分的情形,常见的夫妻一方擅自将该房产出卖给第三人,而实际当中又不仅仅是出卖这种情形,例如租赁及本文引用案例(夫妻一方将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与自已母亲共有)类似的情形也不在少数。那么,这里就涉及到几个典型的问题,包括:该房屋权属状态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对该房屋进行确权的程序如何进行及涉及到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其他预期权利等。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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