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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法院离婚赔偿咨询律师 天河婚姻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6-26 15:59:29 浏览次数:256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文冲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22188271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基本案情: 刘某 ( 女)和景某 ( 男) 于 2010 年12 月21 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景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受伤。现刘某起诉要求:景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 景某仅认可 2012 年下半年相互殴打过两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刘某于 2012 年 9 月10 日被医院诊断为腰部及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 ; 2013 年1 月23 日,被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 ;2012 年 9 月12 日、12 月2 日、2013 年1 月23 日,刘某三次进行法医临床学伤检,均不构成轻微伤。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审判实践中对于“家庭”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家庭”应为一种积极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但并不是家庭。第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反之,存在“家庭”则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之一。第三,实施“家庭”行为应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既包括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

本案中,景某多次对刘某进行身体侵害,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家庭,刘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本案中,景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造成刘某受伤。法院有理由相信景某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终导致双方离婚,景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刘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故判决:被告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宣判后,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律师服务范围:婚姻法律师服务方面,提供婚前法律咨询服务;代书、审查婚前财产约定,代理律师见证,代办婚前财产公证; 代书、审查婚内财产约定,代理律师见证; 协议离婚律师顾问,代为审查、起草离婚及分居等协议;
协商离婚事宜.;离婚案件代理:代为书写起诉状;代为出庭参加法院诉讼; 离婚子女抚养纠纷代理,协助办理子女收养法律事务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代理、夫妻共同财产调查; 为离婚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进行律师调查取证,代理进行婚姻损害赔偿诉讼; 子女探望权诉讼;家庭财产信托管理监管法律事务;为委托人书写、寄送律解决婚姻纠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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