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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海珠区花都区高胜诉率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2018-05-13 17:07:31 浏览次数:114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海珠广场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团队是集老、中、青数十名专业劳动法律的律师的律师团队,在劳动争议法律领域办理了大量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并受邀接受相关媒体的实案采访,团队成立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以专业、规范、追求卓越为宗旨,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律师服务,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口碑的同时,也树立了服务品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广州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如果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因违纪违章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制定合法、公示、不违法)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因刑事犯罪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而且是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用人单位也可以不解除合同。

  四、因协商一致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至于说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由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补偿年限是本单位工作年限还是08年1月1日起算。有不同理解。有人解读《劳动合同法》97条得出结论。应当是08你那1月1日计算。有人解读是按照工作年限计算。本人赞成后一种解读。

  五、因患病或负伤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

  六、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同样按照规定。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单位须先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七、因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样的情况。此中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点重大调整即可适用该规定。

  八、因破产整顿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服务范围:
1、提供劳动仲裁与诉讼事务的日常咨询或个案咨询;
2、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3、指导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避免程序不合法引起的劳动争议;
4、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与协商;
5、代理当事人出庭参与仲裁和诉讼;
6、协助当事人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
7、指导当事人提高证据收集技巧,避免因举证不力造成败诉。
服务效果:只要把证据交给我们,剩下的工作就全部由本所完成,直到当事人的权益全部实现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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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52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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