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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法院赠与合同 赠与房产纠纷找律师 房产继承纠纷

更新时间:2023-05-08 16:16:28 浏览次数:219次
区域: 广州 > 东山 > 黄花岗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 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的,应当承担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办证违约责任。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律师特别提示:1、即使办理了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甲方也能一房二卖,而且第二次的房产买卖合同确定有效;2、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在前,一房二卖在后且实际交房的,实际占有房产的权利人能够取得房产的产权。

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比如《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均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向县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证实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预售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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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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