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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律师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7-11-15 10:57:05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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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和协议,它具有着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设立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http://www.la***/xuzhou。

  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因为由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当这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像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原则,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和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中形成的,比如有的是在胁迫下签订的,而有的则是为了避免矛盾而签订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的离婚协议显然并不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其意图就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同时也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引起诉讼时,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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