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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纠纷律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2017-11-17 09:54:05 浏览次数:1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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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广州劳动纠纷律师: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提供劳动纠纷法律服务。本团队成员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应变能力强,仲裁诉讼经验丰富,办案认真,诚信负责。
劳动仲裁法律知识: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及反诉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相比此前的《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而言,该法作了很多修改和调整。但仔细研读该法后,本律师发现该法在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及反诉的问题上仍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本律师在此就该问题做一个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期限。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举证期限规范了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够起到规范案件审理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证据突袭”。《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以深圳为例,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甚至同一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出现“”现象。

律师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经验,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以规范案件审理。比如,可以规定在立案后的某一时间期限内或开庭前的某一天进行证据交换,以固定证据和仲裁请求,防止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随意性以及“证据突袭”。

二.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反诉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是可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反诉的。本律师就曾代理深圳某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成功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反诉以书面的形式、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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