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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越秀区专业合同纠纷诉讼律师服务高胜诉

更新时间:2017-11-20 10:45:46 浏览次数:10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均经过正规、严格的法律教育,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丰富实战经验突破传统模式,满足国内外客户不同的需要,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专业民商事法律服务。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合同解除主要要三种方式,双方协议解除;单方约定解除;单方法定解除。下面小编主要就针对法定解除做一个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能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使合同失去意义。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性规定,不仅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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