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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假期知多少广州生育险

更新时间:2018-02-27 17:12:51 浏览次数: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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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女职工生育假期有了较大调整,这对企业会有怎样的影响,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一、新法规实施前后女职工生育假期的比较
实施前:基本产假98天,难产增加30天,独生子女奖励35天,晚育假期15天,生育奖励假期没有,一般产妇享有假期98天,晚育及坚持生一孩产妇假期148天;
实施后:基本产假98天,难产增加30天,独生子女奖励没有,晚育假期没有,生育奖励假期没有,一般产妇享有假期98天,晚育及坚持生一孩产妇假期148天;
从上面可以看出,新法规事实后,女职工基本产假、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假期不变。独生子女生育假及晚育奖励假期均取消。此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不再享有35天独生子女的生育假;晚育的女职工也不再享有15天的生育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增加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女职工不论是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一般都享有128天(98天+30天)的生育假,对于此前不是独生子女父母及晚育的女职工来说增加了30天的奖励假。
二、新法规实施,对企业有何影响?
1、女职工可以生二孩,企业将需要安排女职工生育二孩的假期。
新法实施后,企业首先需要面临的是女职工生育二孩的生育假期。当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工二孩期间的生育费用和津贴均由生育保险承担,企业只需要安排假期即可。若企业未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企业除了安排假期外,还应承担女职工前述生育费用和津贴。
2、女职工胎的生育假期,可以减少。
新法规实施后,晚育15天和生育一孩35天的奖励假取消,增加30天的生育奖励假期,女职工胎的生育假期相对减少20天(148天-128天)。
3、生育二孩不再是违反生育政策的情形,企业不得再将此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实践中,企业一般将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规定企业可以据此给与解除劳动合同。新法规实施后,违反生育政策的范围收窄,生育二孩不属于违反生育政策的情形,那么企业也不得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应对措施
1、知道法律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关系。
法律法规是低底线,在员工福利方面,若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若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予以执行。换言之,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生育假期多于法律规定的128天,则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安排生育女职工进行休假。若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生育假期少于法律规定的128天,企业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安排生育女职工休假,即不得少于128天。
2、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女职工生育假期少于128天的,应当及时调整规章制度,使其符合法律规定,以免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3、若原规章制度规定女职工生育假期多于法律规定的企业,拟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女职工生育假的,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否则,仍需按照规章制度安排女职工进行休假。
4、若企业将员工生育二孩列为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该进行调整,否则该规定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内部管理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调整规章制度,使其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保障员工的权利,发挥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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