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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a清远职工社保b清远分公司

更新时间:2018-03-20 09:08:11 浏览次数: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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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决定社保终享受地
  1、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继续缴费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享受社保待遇。
  2、参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地的确定主要看“养老关系是否在户籍地”和“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作为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若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3、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如果他们未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新参保地不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负责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内流动就业人员:后参保地需连续缴费满5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休。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申请继续延长缴费直至达到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参保地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以选择后参保地继续延长缴费,也可以转回户籍所在地延缴。
  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这类参保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宽,除了本市的城乡户籍人员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本市参保人,也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参保。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市民从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则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逐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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