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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7-03-23 16:44:51 浏览次数: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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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及相关民法理论,劳动者因错过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过失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则上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一般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劳动者需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专业人士提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多不超过月工资总额的20%。
第十六条原文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则按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如果通过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方式来冲抵损失时,每月扣除的部分是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其立法目的应该是既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或生活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用心感受第十六条整个条款,不难看出,对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损失,如果扣除本月工资的20%后仍存在差额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在其日后每月工资中继续扣除20%的,直至冲抵完毕。
另外,国内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地方的工资支付文件,我们认为,就此损失赔偿问题,是适用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是适用地方文件,可参考以下法理:①地方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应优先适用地方文件,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②地方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且后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出台的亦应优先适用地方文件,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③如地方文件属于效力低于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应优先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④如地方文件就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⑤根据上述法理仍无法判断的可适用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规定。
至于劳动者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损失,司法实践中确实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情况下,仲裁或法院将根据劳资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断与自由裁量。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中事先明确“劳动者(乙方)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某法院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双方对小便斗因原告车祸遭受损害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对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存在异议。
原告(即劳动者)虽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名确认事项,但该表并未载明确认事项包括对原告明确表示同意被告(即单位)作出的由原告赔偿货物损毁的内容。并且,原告签名时双方并未有明确注明损毁货物的价值。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中获得利润,更应承担经营风险。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因此,劳动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虽非故意为之,但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鉴于被告已对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作出罚款200元并已实际支付完毕的情形,对原告的过错已有惩戒,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损毁的货物经购物发票证明总价为2972.94元,本院予以采纳。由原告在责任承担比例范围内赔偿被告1783.76元(2972.94元×60%)。
综上所述,依照《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张某赔偿被告XX公司货物损失1783.76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张某办理号为XX车辆的所有违章扣分事宜以及承担违章费用;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则按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低工资标准。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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