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仅会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不仅能够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同时还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此外,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而解除权则为专属权,不得因任何原因而移转给他人http://www.la***/tangshan。
合同终止是指继续性合同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产生,但两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并且两者在法律效力上也有不同。
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则为不可抗力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中既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规定,所以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经济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约定解除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才可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倘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便可以解除合同,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时,对方也可以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倘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并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那么对方一样可以解除合同。
唐山律师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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