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具有着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姻关系而给付的,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纠纷,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彩礼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就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http://www.la***/shenzhen。
在生活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中,被告一方可能会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实际上彩礼给付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时,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可补办登记,此时若法院简单的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因此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法院应根据实际清况,必要时可以向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实践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法院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包括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所发生的必要消耗,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深圳律师夫妻离婚时彩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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