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费用http://www.la***/shenzhen。
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属于无效,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甚至还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当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时,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当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时,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天,当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时,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当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时,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但试用期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倘若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再要求延长试用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劳动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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