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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合同违约纠纷损失赔偿合同无效纠纷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18-01-02 09:42:37 浏览次数:92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浦区府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招志南律师团队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内专业化、团队化办案的专业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具有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构成层次多元化的特点,能极大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办事效率高,秉承“低收费、优选择、服务”的运作理念,拥有解决问题的清晰视野,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违约情形,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金。承担赔偿金的方式有哪些呢?
  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知识总结: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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