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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律师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8-01-05 15:16:20 浏览次数:8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http://www.la***/las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并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倘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倘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在劳动合同法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会带来两种后果,其中一种是双倍支付工资,另外一种则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在生活实践中,多数的事实劳动关系都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愿订立或疏忽订立所导致,但也有些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员工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结果,对于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其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规定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将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倘若是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当按照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除此之外,对于本单位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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