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22188271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叶某本人一直吸毒,也知道从哪能购买毒品,其几位“毒友”知道这一情况后便时常让其代购毒品,叶某没想到自己的多次代购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并属于情节严重。2017年11月,叶某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初,被告人叶某五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8克。其中,购毒者章某、郭某分别向被告人叶某支付了二次毒资并购得了毒品,购毒者徐某亦是在叶某的联系并参与下,促使毒品交易完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如被告人叶某辩称为朋友代购,但其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积极联络、参与,终促成毒品交易成功,对交易的达成起重要作用,应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并可以认定为主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多人贩卖或多次贩卖毒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孟婉、吴志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孟婉伙同吴志强于2014年9月间,与特情人员肖某商定欲以每克300元和500元向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及5克。后二被告人于同年9月11日16时许,在王孟婉暂住地,欲与肖某进行交易时被东城区安定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97克及0.5克。
庭审中,被告人王孟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被告人吴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表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吴志强辩护人提出,吴志强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具体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志强宣告无罪。
专业 【资深刑事律师为您服务,取保候审成功率高,刑事案件胜诉率高,尤其是取保候审只要问题不大几乎都能成功】
办案的特色:
提前介入 【通过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提前介入案件,早一分介入多十分希望。】
认真负责 【工作认真负责,为人诚实守信,绝不是那种只要收了委托人的钱就不好好办事的人】
合理收费 【收费合理,合同签明包干价,不额外收费,谈好价钱后,直至案件结束中间不会以任何理由再要委托人一分钱。刑事案件每阶段6000元起。】
广州白云看守所贩卖毒品罪代理律师 鑫霆非法持有毒品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2天前
11月24日
11月23日
11月22日
11月21日
11月20日
11月19日
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