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父或母探望子女时,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出现,那么就可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http://www.la***/hangzhou。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望权的纠纷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判决,如果通过审理确认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那么探望权就应该中止,比如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品行不端,或者进行探视时,抚养方却将子女藏匿起来等,就应该中止探望。
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未按期给付抚养费,或者是父母因犯罪被收监,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也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如果上述情况消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
由此可知,探视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中止和恢复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裁定中止探视权或通知恢复探视权,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法院也不能未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
杭州律师探视权中止和恢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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