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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律师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8-02-27 16:15:16 浏览次数:6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劳动合同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约定的服务期限,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而适用http://www.la***/qingdao。

  合同期与服务期性质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一条必备条款,具有鲜明的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而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任意性的特征,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的利益则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能随意解约。

  需要注意的是,当女职工处于孕期被辞退时,倘若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倘若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期满之日,如女职工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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