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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更新时间:2018-02-28 11:15:50 浏览次数:8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探望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规定来看,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http://www.la***/wuhan。

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取得直接抚养权,婚姻关系消灭一般导致共同生活基础消失,非直接抚养方行使亲权客观上将受到一定限制,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之探望权。

直接抚养权一旦确定,探望权即告生成,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

  由于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此外,应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之情感需要给予应有考虑,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此外,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祖孙之间一定条件下的抚养义务,若他们相互间连接触以及交流机会都没有,那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难谓有所保证。

  实际上,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亲子关系所产生的自然权利,不惟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行使探望权应出自有利于子女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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