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http://www.la***/wuhan。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问题,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和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应有状态。
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应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考虑到生活实践的复杂,违反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和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也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武汉律师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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