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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劳动纠纷律师专门解决企业公司劳动争议问题

更新时间:2018-03-30 09:34:40 浏览次数:189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赤岗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为广大公司与个人客户提供一流的劳动争议法律服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争议案例:案情介绍

  张立在某灯饰行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约定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
  2017年9月至10月,张立因病住院,双方就休假问题未进行沟通,灯饰行于10月20日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
  2017年10月25日,张立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当日,灯饰行向张立转账支付了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工资。
  张立认为灯饰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灯饰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后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

灯饰老板
张立两个月旷工未来上班,本可以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考虑其身体状况,没有解除他,反而按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转账给他。辞职是张立自己通过信息提出来的。张立信息不是我发的,是我母亲用我手机发的,我并不知情,而且这也不是书面形式。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张立因病住院有休息的必要,灯饰行就张立休假是否违反劳动纪律尚未确定,以及未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灯饰行2017年10月20日单方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的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

  2017年10月25日张立以微信的方式向灯饰行发出辞职信,后又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张立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短信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张立并未向灯饰行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故本院认定张立有辞职的意思表示。
我们的服务内容: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加班费工资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纠纷、代通知金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休息休假补偿纠纷、补缴社会保险、工伤职业病赔偿纠纷等劳动仲裁和诉讼等,以及协助委托人参与调解。
2)为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咨询,拟订、审核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律师代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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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52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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