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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3月28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是整栋楼的居民,案由是共有物分割纠纷。该案原告是整栋楼二至四层的住户,被告是五层住户,诉讼请求共享六层的所有权。法院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主要出资建立一栋商住楼。一层是门面房,二至六层为职工住房,是该行以集资建房的名义,以职务高低、入行工龄等因素为参考,分配给职工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住房。随着当地城市建设,该栋楼被列为拆迁对象。2017年6月,政府征迁入户丈量公示,认定原、被告共12户是2-6层的实际所有人以及12户实际房屋面积,并备注不包含楼梯分摊面积、一楼储物间面积及六楼隔热层面积。但三被告否认六楼属于共有。
为此,主审法官走访了当时主持房屋分配的三位负责人了解情况。三位负责人均称:该栋楼住户出资仅占很小部分,分房时所有住户一起协商,按照职务高低、入行工龄的因素进行了分配,三、四层很快被分配完,高层没人要,遂决定,买五层送六层,六层由五层住户负责维修和使用,有会议记录可查看。事实上,这些年六层一直由五层住户维修和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综合楼二至五层是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住房,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交集资款用于了六层的建设。故,二至四层住户购买的仅是其住房的专有面积,对六层无请求权,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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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村委会主任徐某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村小组2.36亩土地承包给王某经营。2014年,村民小组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据此,村民小组作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特定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
案涉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该土地出租涉及全组村民利益,徐某与王某所签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属无权发包。且该承包经营合同中存在着具体使用面积及四至说明不详、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金过低显失公平情形,损害了村民利益。判决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实务要点:村民小组处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予以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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