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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钟村白云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更新时间:2013-08-24 15:22:18 浏览次数:249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黄石路
类别: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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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 18102772521(刁律师) Q Q:220645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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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依据是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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