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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广州劳动仲裁诉讼律师服务咨询

更新时间:2018-05-21 13:08:53 浏览次数:1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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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凭借过硬的法律功底,严谨而不失灵活的思维,严守诚实信用、仗义执言、依法办案的职业道德,忠实的为委托人,本所法律服务经历多年头依然保持100%好口碑。
劳动纠纷案例:[案例]李某系A公司的一名车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8月,怀孕4个月的李某与同事发生争执,车间主任张某要求李某到其办公室说明情况,因李某与车间主任张某有过节,认为张某故意为难,到办公室后未予理睬,反而动手撕扯张某,并将其打倒在地,在公司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次日,A公司向公司工会征求意见,拟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A公司的决定。A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认为其在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查明,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斗殴,影响工作,否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A公司也提供了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以证实 《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提供了李某签到学习《员工手册》的记录。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是有范围、有条件的。本案,李某存在事实,即孕期女职工李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其A公司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了工会,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除劳动合同。所以,仲裁裁决终也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说明,女职工不能拿孕期作挡箭牌,女职工“三期”内仍然要遵守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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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员工股权激励纠纷,员工虚拟股纠纷。
4、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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