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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30%”标准如何理解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理解:
一方面,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判断,“30%”并非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
另一方面,前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不是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标准。因此,既不能机械地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时,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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