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案件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如何追加?
咨询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在继承遗产案件中,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未放弃继承权及其继承权未过时效,其无论是被列为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影响其应依法继承的份额,只是称谓不同而已。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应追加为原告还是被告,应根据其与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而定,不应一律追加为共同原告。
法院是否有职权追加被告,这在我国诉讼法理论上还是个问题。在遇到需要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时,应首先考虑让当事人申请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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