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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强制缴纳职工不缴纳

更新时间:2013-09-27 10:18:22 浏览次数:19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7楼ABC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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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和主体
1、缴纳方式为强制缴纳
2、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不用缴纳

二、工伤保险待遇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职工国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
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的。
注意: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三、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形
1、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6、生活不能处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
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追偿。
2、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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