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纠纷业务部,专业解决劳动合同纠纷,为用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虽年过半百的汪先生与单位新新实业公司签署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汪先生以单位未给其交公积金为由拒绝上班。一个月后,却被单位认定为旷工行为,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汪先生早在1975年就进入上海一家无线电厂工作,随后去服兵役。1980年1月复员分配进上海某计算机厂工作。1992年9月该厂与汪先生签署了《全员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经两次续签后转为无固定期限。1998年该厂分拆,汪先生劳动关系转入了新新实业公司。2007年2月,地处松江九亭的昌芝公司向新新实业公司借聘汪先生。两公司于2007年2月4日签订《暂借聘职工协议书》,约定聘期为1年。协议签订后,汪先生去昌芝公司上班,担任绿化顾问,工作地点在松江九亭。每月由新新实业公司支付工资1306元,昌芝公司则发放500元补贴。
2007年6月22日,新新实业公司和汪先生均收到昌芝公司的通知函,内容为“2007年6月12日起,汪某无故不到昌芝公司上班,公司领导三次找汪某谈话,要求他按时上班,但汪某不听规劝,至今未上班,要求他在收到通知3天内到昌芝公司上班,否则自6月12日起按旷工处理。”同年7月3日,新新实业公司也致函汪先生尽快到昌芝公司上班。7月9日,新新实业公司和昌芝公司一起再次书面通知汪先生,敦促他立即到昌芝公司上班。7月11日,新新实业公司以汪先生自2007年6月12日起,未到昌芝公司上班,经多次教育至今没有上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了与汪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报公司工会。
2007年9月5日,汪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撤销新新实业公司对汪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新新实业公司支付汪先生2007年7月至10月工资5000余元。裁决后,新新实业公司不服,诉到法院。
新新实业公司称汪先生无视劳动纪律,一意孤行旷工一个月之久,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及经营秩序,通过民主程序解除了与汪先生的劳动合同,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2007年7月至10月的汪先生工资。
法庭上,汪先生辩称2006年4月自己购买了商品房,因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公积金,致使汪先生无法获得贷款。2007年6月,汪先生向昌芝公司领导请假,至新新实业公司交涉公积金事宜,却遭公司打击,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汪先生认为,自己除与新新实业公司交涉公积金事宜外,一直按时到新新实业公司上班,不存在旷工。
针对汪先生辩称,新新实业公司表示因公司系国有企业,自1998年改制后逐年亏损,职工公积金自2001年11月起就没有正常缴纳过,对公积金问题职代会每年都有汇报,公司一直积极地想办法为职工公积金缴纳事宜,这一点汪先生是清楚的。
法院认为,汪先生承认收到新新实业公司和昌芝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7月3日、7月9日发出要求他上班的书面通知。同时,汪先生还承认两家公司的领导数次找其谈话。上述两家公司的领导也作为证人和代理人当庭陈述,自2007年6月12日之后,汪先生未到公司上班的事实。还提供汪先生提起劳动仲裁时申诉书,自认“向朱总口头请假到新新实业公司索要公积金,催讨近一个月。”来印证汪先生从6月12日起就没有上班的事实。而汪先生否认新新实业公司指认的旷工事实,认为除向总经理请假两天半外,一直正常上班。鉴于新新实业公司对于汪先生旷工的事实已穷尽了举证手段,至此举证责任转移到汪先生。审理中,汪先生没有提供任何反驳新新实业公司的证据。法院以为,新新实业公司对汪先生旷工事实提供的证据相互关联,依照证据高度盖然性认定原则,确认新新实业公司的证据具有证明力,确认从2007年6月12日之后,汪先生未到昌芝公司上班的事实,该行为亦构成严重违纪。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的劳动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
二、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仲裁与诉讼;依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委托人权益
四、劳动争议纠纷谈判和调处;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合同谈判;
五、协助指导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集体合同审查;
六、建立、修改和审查劳动合同;企业员工手册;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劳动管理制度;企业用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为劳动者或者顾问单位出具律师函会有相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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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劳动合同、劳动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提供解决方案;
十一、工资单、工资表的制定;辞退通知的设计;
十二、为企业建立和制订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事件
十三、为企业提供特别工时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十四、为企业应对劳动监察申诉;
十五、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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