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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子二女,分别是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长女王丙、次女王丁。王某于2009年去世,李某于2012年去世。二老去世后,王乙持一份李某的遗嘱将其余三兄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母的丧葬费、抚恤金、现金等遗产共计三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王乙手中的遗嘱系打印而成,落款处有李某本人的签字和日期,下有手印一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和盖章。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李某不会使用电脑打字,也不会使用打印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应属无效,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遗嘱书写人的不同,遗嘱可分为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以外的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的遗嘱没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显然不是代书遗嘱,而对于该遗嘱是否属于自书遗嘱双方当事人存在不同见解。
被告认为该遗嘱系打印而成,不符合“亲笔书写”的要求,故不是自书遗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有关遗嘱人的计算机及打印机掌握情况,实际上为“亲笔书写”这一表述进行了扩展解释,确立了这样一种审理思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
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遗嘱人既不会使用电脑打字,也不会使用打印机,说明该遗嘱既非遗嘱人亲笔手写,又非遗嘱人亲自打印,无法确认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故法院没有对此遗嘱的效力进行确认。
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必须要遗嘱人亲笔书写,且要签名,注明年、月、日。之所以对自书遗嘱有如此苛刻的形式要求,目的在于保证遗嘱人能够亲自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不会被其他人随意篡改。
《继承法》出台时,计算机和打印机并未走进寻常人家,自书遗嘱几乎多会以遗嘱人手写的形式呈现。随着百姓应用计算机技术的提高,也为了方便起见,很多人会采取打印形式,如果过分苛求法律中“亲笔书写”为遗嘱人亲自用笔手写,显然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践中,只要打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也会把该遗嘱认定成自书遗嘱。
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的案件,遗嘱除为打印件外,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后遗嘱人动笔在打印遗嘱上进行了手动修改,法院经审理认定既然该遗嘱由遗嘱人亲自执笔修改,则该遗嘱内容必然已经被遗嘱人详细知悉,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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