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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在离婚案件中怎么判决 广州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23-06-26 15:59:29 浏览次数:186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南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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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全款购房,自己父母出钱,写自己名,如何处理?婚前个人按揭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来说,这个法条对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理,包含以下意思:1、意思自治。双方协议处理。这是民事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2、法院判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为了与物权法的登记公示原则相协调,法院一般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3、债务处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4、利益补偿。由于婚后共同还贷,所以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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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年4月,小王婚前以首付购房款30%,剩余70%购房款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房一套。同年11月小王与小芳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8万元。离婚时,小芳同意产权归小王,但要求共同还贷的款项应该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房产归属小王,小王补偿给小方4万元。

案例二: 2005年,李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由丈夫李某婚前购买的房屋。2014年离婚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李某签的购房合同,10万元首付款亦由李某支付,但该房子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30万元贷款,仍有少部分余款未还。当年40余万元购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30万了,对于房屋该如何分配?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法院将房屋判给了李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同时认定李某婚后还贷15万元加上首付款10万元共出资25万,张某婚后还贷出资15万,双方出资比例为5:3。由于房产已经增值到130万,净增值的90万,李某按比例需给张某补偿约33.75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张某出的15万多,后李某一共补偿张某48.75万。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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