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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专业房产赠与纠纷律师 鑫霆 彩礼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3-06-26 15:59:29 浏览次数:229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黄石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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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郁某与被告邵某于2017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5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7年6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原、被告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共计148000元。同月,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

关于双方分居的原因。被告陈述因在娘家时错过原告的电话,原告便不再与其联系,并将其微信拉黑等。原告陈述去被告娘家带其回家,被告不予回应,只是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原告觉得烦,便将其微信拉黑不再联系。原、被告均陈述婚后因对方原因导致没有夫妻生活。另查明,2017年5月2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多次与原告发送微信和打电话,希望原告与其沟通并告知现住址,原告未予回复。期间,原告曾要求被告将彩礼退回。2017年5月14日,原告将被告微信删除。

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要求离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应予以支持。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被告彩礼148000元。对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彩礼,法院认为:

1、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被告给付彩礼,现双方已结婚登记,原告作为男方的婚姻目的已经实现;2、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从双方发生矛盾以及分居的时间来看,原、被告并未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亦均陈述婚后无夫妻生活,双方未能全面履行夫妻权利义务;3、从原、被告离婚原因方面,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现有证据,双方系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但在原、被告感情出现问题时,被告能积极主动与原告联系并希望通过沟通解决,而原告以回避、不联系等方式消极处理,此举加剧了双方感情的恶化。

综合以上方面,本院结合被告给付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以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60000元。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口碑。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从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量: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没有此风俗习惯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是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较大需从当地经济情况出发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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