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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算谁的?
案例:
2012年2月15日,张某(男)与李某(女)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3月18日,双方约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作为结婚之用。由于李某之前未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双方商定以李某的名义购房。然而,好景不长,张某和李某在交往过程中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双方遂于2012年5月终止恋爱关系。但之后原本用于结婚的房屋如何分割未达成协议,李某以张某恋爱期间的赠与为由拒绝返还张某支付的购房款。
对此,律师表示,双方购房的目的不应影响双方购房行为的法律属性,应当抛开双方的恋爱关系认定张某付款的性质。李某和张某之间虽未书面约定,但显然存在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以李某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的内容。房屋所有权因登记为李某名下,应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张某和李某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恢复原状,返还张某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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