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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房产过户违约赔偿诉讼仲裁

更新时间:2018-09-20 12:29:07 浏览次数:172次
区域: 广州 > 广州周边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由招志南律师所创办,由数十名房地产专业的律师组成,律师成员都经过房地产法律实务的专业培训,律师进入房地产公司基层进行实践,深入了解房地产业的操作规程,准确把握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点,团队律师现已累计办理房地产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数年来赢得客户及业界的一致好评。
违约纠纷法律知识:我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违约金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
  第二,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
  第三,违约金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违约金的主要作用
  关于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学者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
  二是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的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
  三是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一种责任形式,同时也应具有担保作用,它的担保作用在于:一旦发生违约,违约方即应给付违约金。如履行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则不能请求违约金。
  违约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同时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因为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因此不能将违约金条款完全留待当事人约定,尤其是对不公正的违约金条款,可由人民法院判决适当增减数额,甚至宣告违约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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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纠纷;
2.二手房买卖纠纷;
3.商铺、写字楼、公寓、别墅、厂房买卖纠纷;
4.房产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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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业管理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7.房屋赠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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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婚前房产析产确权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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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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