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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女士一纸诉状把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先生归还借款。
起诉状中说,2012年12月,被告李先生因进货所需,向钱女士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按约还款。经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李先生于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钱女士多次催讨,但李先生仅支付了借款利息3万元,余款未按约偿付。这次钱女士起诉,就是为了讨回剩下的钱款。
但是,李先生当庭提出异议,他说,自己借的钱已经全部还清了,钱女士还出具了收条,这次起诉是因为当时的借条没有及时作废,是“虚假诉讼”。李先生掰着指头数给法官听:2017年春节前后,他通过银行转账还了2万元;2017年4月11日,取现还了1万元;当天中午一点左右,他又通过小额贷款申请27万元。因小额贷款的使用需符合申请时的用途,故未直接转账给钱女士,而是在下午2点左右,取现送到某广场地下车库,当面把钱交付给了对方。
为证明所言非虚,李先生出具了一张有钱女士亲笔签字捺印的收条,收条上面写着:“今收到李××银行汇款叁万元整。4月11号还剩余款贰拾柒万元整。欠款还清。”另外,他还提供了4月11日当天从银行取款27万元的凭证。
看见这份收条,钱女士非常震惊。她说,去年4月11日李先生在给了她1万元现金后确实要求她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的内容是李先生提前写好的,收款人处由她签字捺印。但当时收条内容仅仅只是“今收到李××银行汇款叁万元整,还剩余款贰拾柒万元整”,并没有“欠款还清”四个字。“那天我收到他还的1万元后,马上存到银行账户里,然后就去新房安排装修事宜,直到傍晚5点左右离开,期间都没有再见过他,更别说在什么地下车库收他的钱了!”钱女士情绪激动,百口莫辩,急得都快哭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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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女士说,收条里的“还”是还有的意思,是指还有27万元剩余未还清;而李先生则说,这个“还”就是指归还,说明当天已经归还了剩余的27万元。
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两人当天的行车记录、李先生的贷款情况、双方的银行账户等均进行了调查。尽管李先生的说法有不少漏洞,可他就是一口咬定,自己已经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把钱还了。为了查清真相,法官决定对双方进行一次测谎测试。2017年年底,钱女士和李先生一起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接受了测谎鉴定。测谎鉴定是由专业机构对当事人在同一问题上所做的应答进行分析,通过情绪反应、生理状况评价其陈述的真实性。根据测谎分析意见,原告钱女士陈述的可信度较高。
法官审理认为,由于收条所载内容有歧义,结合法院调取的证据、双方交易习惯、测谎鉴定结果等综合分析,在李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李某已还剩余款27万元。今年2月2日,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先生应当归还原告钱女士借款本息27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下来当天,李先生终于承认错误,主动联系钱女士,偿付了全部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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