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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法院离婚应诉代理律师 鑫霆 房产律师

更新时间:2020-08-31 17:08:27 浏览次数:1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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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22188271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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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回被私吞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转移财产会被判净身出户吗?

婚姻法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但问题是,很多人在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经济状况漠不关心,对家庭财富缺乏掌控,离婚时根本不知道对方究竟有没有暗中转移财产。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五花八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离婚时一方隐匿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致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更有甚者精心设计离婚协议,避免日后对方再行使追索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例如;双方离婚时,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隐瞒的资产如房产,而在离婚协议时约定诸如“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已将共同财产分割完毕”等字眼。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口碑。

转移财产的手段主要有:一是虚假过户,没有实际买卖或赠与关系,与第三人串通,将不动产、公司股份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手上。二是变卖资产,将名下财产通过中介或者他人介绍将名下资产出卖给他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三是赠与他人,将名下资产赠与近亲属或者第三者,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高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的。但是也需要收集对方擅自处分财产的证明。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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