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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广州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4-03-07 08:45:26 浏览次数:175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悦新街11号16层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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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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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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