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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怎么办广州专业房产律师

更新时间:2014-04-01 07:53:16 浏览次数:199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昌岗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悦新街11号16层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成立多年,专业办理房产类案件。成员律师知识面宽广,社会阅历丰富,代理案件过程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沉稳、慎密又不失灵活,是当事人房产纠纷案件中强有力的帮手、生活中可以信赖的朋友。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服务内容:房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商铺写字楼公寓公房等买卖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本律师团队对房产交易、中介违规、上下家毁约以及开发商楼盘销售陷阱与婚姻继承房产分割法律纠纷进行过大量研究和实践,在房产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独特、思维敏捷及极高的胜诉率,获得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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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759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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