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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看守所刑事辩护取保律师

更新时间:2014-04-22 13:46:46 浏览次数:102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北京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04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一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与办案机关联系。办案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确定会见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律师。

  第二十二条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向办案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包括噬师工作证或律师助理工作证,下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 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侦查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予办理相应的会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次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再次提出会见要求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及所需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由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手续的机关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手续。

  第三十条 检察机关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 经律师请求,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

  第三十二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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