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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律师

更新时间:2014-05-01 08:32:27 浏览次数:22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广州市悦新街11号16层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一支只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律师团队,: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本律师团队在长期的实务探索过程中,收集、整理全国各界刑法学者、专家、同行的辩护策略,分析、吸纳各级法官、检察官及刑侦专家的法律智慧,总结、提炼出一整套真正卓有成效的刑事辩护战略战术,善于攻克辩护难关,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提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使被告人化险为夷。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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