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159 144 99615 麦律师 办案人员提讯应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发现办案人员对在押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体罚等现象的,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在押人员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为在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案件主管机关。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要保存备查。律师会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四)公安、检察机关开具的会见证明材料。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需持办案机关开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由律师交看守所联)》(在侦查阶段,此联可一次开具,多次使用)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需持办案机关开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看守所应复印存档备查。
看守所应在奎验上述文书和证件无误后,安排律师进行会见。但接到办案机关出具的会见证明材料作废书面通知的,不再安排律师会见。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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