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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地产法律纠纷律师先胜诉后收费

更新时间:2014-06-27 00:19:37 浏览次数:11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悦新街11号16层
广州市知名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房地产法律事务是本律师团队的专职业务,本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来,凭着过硬的法律功底,敬业负责的执业态度,极高的胜诉率,深得客户信任与喜爱。
房屋认购书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服务领域: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3.购房定金纠纷、中介佣金纠纷、合同解除纠纷、合同继续履行纠纷、违约赔偿纠纷;
4.商铺、写字楼、公寓买卖纠纷;
5.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
6.售后公房买卖纠纷;
7.房屋赠与合同纠纷;
8.房地产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9.婚前房产析产确权纠纷;
10.离婚房产分割等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12.商铺、公寓、写字楼、房屋租赁纠纷;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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