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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刑事会见咨询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9-01-28 10:44:50 浏览次数:11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710
蔡磊律师 13418162954 执业证号:14401201510044046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710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直至侦查终结的案件办理期间。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一、纪检调查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自首。 对于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不少调查虽然名义上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实际是抽调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负责调查,并且采取调查措施之前,有关机关一般均已掌握了被查处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纪检监察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被查处人采取调查措施后,被查处人在向其出示有关证据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当然不能认定为自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如抵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三、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 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据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认定重大立功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始终存有不同理解,导致检法对重大立功的认定不一,并且即便是同一审判机关亦存在不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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