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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越秀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9-01-28 10:51:25 浏览次数:1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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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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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磊律师 13418162954 执业证号:1440120151004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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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审查处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自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看守所关押人犯大量增加,由于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审查处理案犯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目前一些看守所在押犯拥挤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许多应及时审结处理的尚未审结处理。据今后一月底统计,全国看守所在押的十七万人犯中,有已决犯五万五千二百人;预审未结的三万一千七百人;预审已结,检察院待起诉的二万六千五百人;已起诉,法院待判决的四万八千二百人;法院、检察院、安全部门在办案件在押犯八千人,现在第二战役正在进行,今后还要拘捕收押一定数量的人犯,为了严格执行法律,保证第二战役斗争的顺利进行,各地务必要抓紧对看守所在押人犯的审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审理案件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拘捕人犯的预审、起诉、审判和投入劳改的工作要重视,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部门审理的案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督促所属办案单位,抓紧审理,保证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王金和律师手 机:18802052186
二、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快办案速度。不论对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都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执行,超过法定时限就是违法。各地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不可掉以轻心。积案较多、办案力量不足的单位,要充实和加强办案力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
三、要果断处理久拖不决的“老大难”案件。对这类案件,要逐案进行研究,并配备足够力量限期作出处理,对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一时还搞不清楚,或者处理意见分歧较大,认识不统一的案件,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方案,及时请示常委或上级机关,不要让这些案件缠住我们的手脚,造成被动局面。
四、对已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的罪犯,要及时投入劳改。各地对一九八四年三月司法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犯人,应当全部移交劳改机关执行,公安预审部门不得随意将这批已决犯留下来搞生产。同时,对前一阶段,为了解决看守所严重拥挤状况,将不能及时投入劳改的已决犯关押到收审所和拘留所的,或把一些收审人员、甚至行政拘留人员关押到看守所的,都要进行检查清理,今后原则上应当分开关押。
五、公、检、法、司四机关要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有分歧要尽量协商解决,不得互相扯皮,贻误工作。目前的共同任务是抓紧把关押在看守所的这批案犯审查处理完毕。今后要经常互通情况,拘捕关押、投劳要及时合法,防止新的积压。

一、纪检调查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自首。 对于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不少调查虽然名义上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实际是抽调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负责调查,并且采取调查措施之前,有关机关一般均已掌握了被查处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纪检监察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被查处人采取调查措施后,被查处人在向其出示有关证据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当然不能认定为自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如抵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三、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 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据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认定重大立功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始终存有不同理解,导致检法对重大立功的认定不一,并且即便是同一审判机关亦存在不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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