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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白云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9-01-28 10:55:02 浏览次数:1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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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710
蔡磊律师 13418162954 执业证号:1440120151004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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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被告人“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事实不清: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或者根本没有发生事故,则不能认定为“逃逸”。换言之,法律语境的“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个要件:一是明知交通事故已发生,二是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三是有驾车及离开现场并逃跑这个连续性行为。
  1、本案没有实际发生交通事故,何谈“明知”?
  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且实际并未“逃逸”。
  (二)证据不足:
  1、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法律规定须全面收集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即,仅收集、出示有罪证据、罪重证据而不收集、出示无罪证据、罪轻证据,是不合法的。
  2)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证据须“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也即,“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的统一的证据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的证明标准都是“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力,就不应当据以起诉、定罪。
  3)五机关规定的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一结论。”

一、纪检调查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自首。 对于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不少调查虽然名义上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实际是抽调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负责调查,并且采取调查措施之前,有关机关一般均已掌握了被查处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纪检监察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被查处人采取调查措施后,被查处人在向其出示有关证据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当然不能认定为自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如抵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三、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 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据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认定重大立功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始终存有不同理解,导致检法对重大立功的认定不一,并且即便是同一审判机关亦存在不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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