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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买房退定金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01-29 11:27:16 浏览次数:15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710
蔡磊律师 紧急:13418162954 执业证号:14401201510044046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710

本所主要服务业务范围:投融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务纠纷、刑事辩护/诉讼、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征地补偿、涉外法律、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法律援助等。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广州黄埔区房产律师,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九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房产律师,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专业房产律师,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发商广告宣传中明确、肯定、具体的内容,依法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不兑现,即视为违约。但如果是一些笼统含糊的宣传,如:欧式风格、法兰西浪漫风情等,是不会被视为开发商承诺的。

  比如,开发商在售楼书、广告等宣传材料上对绿地、花园、车库的宣传,以及对该小区房屋相关部分装饰装修材料、标准的说明,增强了房屋的吸引力,提高了房屋的档次和价格,对业主选择购买该房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所以,根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几项开发商的说明和允诺的内容,虽然没有订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质量不合格咨询,但依然认定为合同的内容。

  开发商没有按照上述说明和允诺建造绿地、花园、车库以及电梯等设施,广州海珠区房产官司律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预售合同转让有如下条件:

  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

  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从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A一,拒绝收楼咨询律师,如果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第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

  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 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原预售合同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履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若需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办理。经过后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为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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